財團法人朴子高明寺附設嘉義縣私立高明幼兒園
107學年度託藥規定
一、 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11 條規定,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 施,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 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 之。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 載方式用藥。
二、 用藥規定:
(一)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須在聯絡簿上填寫託藥明細,包括用 藥時間、方式、份量等,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
(二)幼兒用藥請家長備好當日所需之份量。 (三)為顧及幼兒用藥安全,託藥以醫師處方藥為限。 (四)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填寫之託藥明細為幼兒餵藥。 (五)家長未填託藥明細,教保服務人員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如登記不
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協助用藥。
(六)家長需先填妥幼兒託藥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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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藥同意書 本人同意就讀財團法人朴子高明寺附設嘉義縣私立高明幼兒園
班 幼兒 ,在幼兒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 須在聯絡簿上填寫託藥明細,包括用藥時間、方式、份量等,以做為幼兒用藥 之依據。
幼兒用藥請備好當日所需之份量,並以醫師處方藥為限。 本人已詳讀園方之託藥規定,同意並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立 書 人: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