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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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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寺出家並設籍居住本寺滿一年以上而無不良紀錄或持有證明由董事會認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對本寺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認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一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得為本寺信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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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信徒有左列之情形之一者,視同喪失信徒資格,經董事會檢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得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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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行方不明而不向本寺連繫、遷移(戶籍遷出本寺)及違犯公序良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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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開本寺或違犯本寺規約而離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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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二次未請假而未出席信徒大會或對本寺無任何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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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嚴重損害本寺或佛教名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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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本寺財產,查有屬實或經判有罪確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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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設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五人。常務董事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舉之,並由常務董事亙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董事長連選得連任壹次,就任時須滿四十五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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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權限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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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會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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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管理寺產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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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本寺一切事務及上級教會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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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設住持一人,受董事會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就具足戒出家眾聘任,經聯席會同意後任免之。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可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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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亙選之,處理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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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權限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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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本寺收支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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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本寺業務進行狀況及寺產法物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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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董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但連選得連任。若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自信徒中推選適當者,經董事會過半同意後補缺,若常務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舉補缺。若董事長出缺時,由常務董 事中亙選一人為代理董事長。若監事出缺時,由監事會自信徒中推選適當者,經監事會過半同意後補缺。若常務監事出缺時,則由監事亙選一人為代理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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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視工作需要得置有給之總幹事壹名,幹事若干名,由董事長提經董監事聯席會同意任免之,任期一年一聘,可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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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得設顧問若干名,由董事長就本地方富有聲望、公正、熱心公益人士,提經董事、監事聯席會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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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之董監事顧問均為名譽職但得報支實費 |
回到上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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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揚本寺宗旨得設立慈善會、幼稚園、信徒墓園等單位,其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